《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新国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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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依据该标准,可以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并划分相应等级,进而有针对性地提供照顾服务。
 
且就这一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与2013版行业标准相比,新国标中增加了“完全失能”这一等级。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估指标与评分

 

5 组织实施

5.1 评估环境

5.2 评估主体

5.3 评估流程

 

6 评估结果

6.1 指标得分

6.2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6.3 评估结果报告

 

附录A(规范性)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

A.1 评估信息表

A.2 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表

A.3 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表

A.4 疾病诊断和用药情况

A.5 健康相关问题

 

附录B(规范性)老年人能力评估

B.1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B.2 基础运动能力评估表

B.3 精神状态评估表

B.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表

B.5 老年人能力总得分

 

附录C(规范性)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大学、南京市建邺区社会福利院、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康泰老人乐园、北京寸草关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建良、李邦华、孙文灿、郭彬彬、马雅欣、甄炳亮、谢红、雷洋、李星震、易婕、黄禹洲、邓祥莉、李长根、孙兆元、尹莉、秦玺林、王习宇、王小龙、马晓雯、赵元萍、朱丹、杨茹侠、丁睿。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 , 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 , 在2013年民政行业标准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新进展,编制本文件。本文件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统一、规范、可操作的工具,为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养老服务供给,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提供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指标与评分、组织实施及评估结果。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老年人能力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力 ability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自身条件。

 

4  评估指标与评分

 

4.1 按照表1的指标要求,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二级指标共26个,包括自理能力8个二级指标,基础运动能力4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9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社会参与5个二级指标。

 

 

4.2 各项指标和评分按照表2-表5的规定。

 

 

5  组织实施

 

5.1 评估环境

 

5.1.1 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5.1.2 社区老年人集中评估时,应设立等候评估的空间 , 评估工作在相对独立的评估室内逐一进行。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宜设立单独的评估室。

 

5.1.3 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5.2 评估主体

 

5.2.1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5.2.2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5.2.3 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5.2.4 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5.3 评估流程

 

5.3.1 首次评估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受理申请后,由评估机构采取集中或入户等形式实施评估。

 

5.3.2 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

 

5.3.3 评估人员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照顾者,或者查询相关信息,填写附录A中表A.1-表A.5的内容,并签字。

 

5.3.4 评估人员按照表2-表5进行逐项评估,填写附录B中表B.1-表B.5每个项目得分,确定一级指标得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总得分。

 

5.3.5 评估人员根据4个一级指标的得分,依据表6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并填写附录C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经2名评估人员确认并签字,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字。

 

 

5.3.6 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后,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

 

6  评估结果

 

6.1 指标得分

 

6.1.1 自理能力包括8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应填写表B.1。

 

6.1.2 基础运动能力包括4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应填写表B.2。

 

6.1.3 精神状态包括9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应填写表B.3。

 

6.1.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应填写表B.4。

 

6.1.5 将上述4个分量表得分相加得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总得分,应填写表B.5。

 

6.2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综合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的总分,进行能力分级。能力分级应符合表6的要求。

 

6.3 评估结果报告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情况填写附录C,并签字,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