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常乐长者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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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常乐长者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妥善整理和保存信息公开资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

第一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服务。

第二条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

第三条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不得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保护、关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一条公开方式为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条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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